各省属企业:
为贯彻落实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)》(中发〔2015〕22号)、《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资国企改革促进发展的意见》(川委发〔2014〕11号),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体系,主动接受社会监督,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和省委省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要求,现就推进省属企业信息公开提出如下意见。
一、适用范围
适用于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(以下简称省国资委)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全资、控股、实际控制企业(以下简称省属企业)。
二、基本原则
——坚持依法合规。严格遵循法律、法规和相关规定,根据不同企业类型,依法确定信息公开的内容、方式、范围和程序,严格保护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安全。
——内容真实准确。确保企业公开的信息内容真实、数据准确,不得有虚假记载、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。
——信息公开及时。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应采取适当方式及时公开,不得隐瞒、拖延或不公开。
——严格落实责任。按照“谁形成谁公开,谁公开谁负责”的要求,省属企业作为责任主体,负责本企业及所属企业信息公开工作。省国资委负责指导督促省属企业信息公开工作。
三、工作目标
到2020年,省属企业信息公开制度体系和工作体制机制基本健全,信息公开工作流程规范有序,制度化、标准化、信息化水平明显提升,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意识普遍增强,社会公众对省属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知情权、监督权得到保障。
四、主要任务
1.明确公开内容。省属企业信息公开内容应当包括:企业简介、工商注册登记、公司治理及管理架构等;企业主要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,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和福利性收入,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;企业重要人事变动,企业重大改制重组结果,通过产权市场转让企业产权和企业增资等信息,有关部门依法要求公开的监督检查问题整改情况、重大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,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,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。
2.严格规范程序。建立健全企业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和流程,明确企业对外公开信息的形成、审查、批准等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,进一步细化公开的内容、范围、形式、时限和归档要求,规范有序地公开企业信息。
3.加强保密审查。重视加强企业信息公开前保密审查,明确保密审查责任和程序,妥善处理好信息公开与保守秘密的关系。企业公开的信息,不得涉及国家秘密、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,不得危及国家安全、公共安全、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。对依法应当保密的,必须切实做好保密工作。
4.开展风险评估。对公开信息的影响和风险提前进行研判,制定相应的防范、化解和回应预案。确定信息公开与信息共享边界范围,依法界定本企业不予公开(豁免公开)信息内容。对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,公开前须征得第三方同意;如果不公开可能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,应当予以公开,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。
5.完善公开渠道。针对不同的信息选择适合的公开形式,包括本企业门户网站、报刊、微博微信和客户端等新媒体,有关主管部门政府网站,新闻发布会,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等。省属企业本级及二级企业应建立门户网站并设置信息公开栏目,按要求做好与有关主管部门政府网站的链接。加强企业门户网站、微博微信和客户端等新媒体建设,畅通公开信息渠道,完善功能,增强内容和技术保障。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,不断提高网站主动公开、新闻发布会、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质量和水平。
五、保障措施
1.强化组织领导。充分认识企业信息公开的重要性和必要性,增强信息公开意识,确定一名企业负责人分管信息公开工作,将信息公开纳入重要议事日程,定期研究信息公开工作的重大问题,积极稳妥地部署推进有关工作。
2.健全工作机制。建立完善企业信息公开工作机制,明确牵头部门和主要职责,制订管理制度,配备工作人员。企业各部门要密切配合,采取切实有效措施,形成工作合力,确保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开展。
3.加强队伍建设。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信息公开教育培训和业务研究,不断增强省属企业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,培养提高其政策把握能力、信息发布能力、解疑释惑能力、舆情研判能力和回应引导能力。
4.注重宣传引导。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研讨交流,提高企业相关工作人员依法主动对外公开信息意识。省国资委加强对企业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和引导,组织开展信息公开工作经验交流。
5.严格监督问责。对省属企业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适时进行督导,对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或未按规定进行公开的,严肃批评、公开通报;对弄虚作假、隐瞒实情、欺骗公众,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,责令其纠正,消除负面影响,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。
各市(州)国资委可参照本意见,指导所出资企业开展信息公开工作。